2013年5月16日 星期四

不見救生員?男童溺水傷腦 母控民宿違法


不見救生員?男童溺水傷腦 母控民宿違法

溺水獲救卻變永久失能,家屬難以接受,花蓮一名王姓男童,去年夏天跟家人到台東知本的溫泉度假村,因為裡面附設泳池還收門票,家人以為很安全,沒想到男童下到泳池沒多久就溺水,救起後送醫,卻因為腦部缺氧太久,被醫師評斷永久失能,讓家屬相當悲痛,指控男童溺水當時,根本沒看到救生員,還質疑民宿經營游泳池不合法,不過縣府表示,民宿執照規模擴大為旅館的確違法,但泳池是合法設立的。
插著鼻管,吃東西得靠媽媽餵,就連站著也得有醫護人員一旁幫忙攙扶,這一張張照片,讓花蓮這名王姓婦人淚漣漣,因為她10歲的兒子,去年溺水被醫生判定永久失能,但婦人質疑是人為導致。
男童母親:「(溺水後)醫生判定我兒子沒有咀嚼能力,所以我們都是用灌食的。」
王姓婦人說,去年夏天全家人到台東玩,看準這間渡假村有附設泳池,每個人進場還要收60元門票,以為很安全才進去,後來孩子溺水,她在現場卻怎樣都找不到救生員,等到孩子救起送醫,對方才姍姍來遲,加上現場只看到一名救生員,讓家屬懷疑這渡假村根本不合法。
男童母親:「(能救人)是我們嘶吼,然後遊客幫我們打119。」
實際詢問當地主管機關,台東縣政府說,渡假村規模已經超過民宿規格,應該屬於旅館等級,未變更執照還繼續經營不合法,不過泳池設立沒有問題,但救生員人數是否符合標準,還要深入調查,目前還無法與業者取得聯繫,家屬希望對方能夠出面負責,雙方坐下來好好協調。

2013年5月12日 星期日

叫你買保險避稅的業務員,離他遠一點


Q:請問可以透過保險來避遺產稅嗎?我的保險業務說這是保險的功能之一,但是我上網查又好像國稅局會對保險理賠課稅,到底怎樣才對呢?
A:先提醒你,你的保險業務已經違反自律規範以及管理規則:「假借節稅、基金、存款等其他名義為招攬之訴求。」
保險法第112條的確有規定,如果有指定的受益人,在被保險人死亡之後,保險的給付不得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而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也有相同的規定。所以如果有「指定的受益人」,則生前透過繳交保費的方式,將財產轉移為保單的價值,死後再以保險給付的方式,的確有機會不被計入遺產的總額。
但是這只是「有機會」,並不是「一定」。
金管會就曾經針對透過保險來規避稅負的投保動機,數度對保戶提出警告,因為國稅局仍然可以根據「實質課稅」的原則,將給付給指定受益人的理賠金,計入遺產並進行課稅,而且如果被認為有逃稅疑慮,除了要補稅以外,國稅局還可能額外開罰。
什麼是實質課稅呢?稅捐稽徵法第12條規定:稅捐稽徵機關認定課徵租稅之構成要件事實時,應以實質經濟事實關係及其所生實質經濟利益之歸屬與享有為依據。也就是說,如果國稅局認為保險給付對受益人來說是「實質經濟利益」,那麼就可以根據這個原則進行課稅。
因此,在今年初財政部整理了19個案例,函送給壽險公會參考,裡面整理了一些過去被國稅局依據實質課稅原則而對死亡人壽保險金課遺產稅的特徵。總共有九個:
1、躉繳投保:
目前全部的案例都是躉繳保費,也就是一次繳清全部保費,而不是分期繳款的型式。舉例來說,如果有一位保戶投保100萬元保額的終身壽險,分為20年繳費,在繳費的第五年死亡,保險公司理賠100萬元,相較一次繳清,這種情況比較不會被認定是刻意透過保險來規避稅負的行為。
2、高齡投保:
根據整理,73歲以上投保的案例,都被認為是高齡投保,不過到底多少歲會被認定是高齡投保,並沒有明確規範,所以65歲以上購買保險可能就要格外小心,以免被認為是要規避稅負。
3、重病投保或帶病投保:
包含洗腎、癌症、高血壓、糖尿病、中風、帕金森氏症、失智、憂鬱或老年退化等症狀或疾病,在罹患之後才投保,就有可能被認為是欲規避稅負。
4、短期投保:
只要是死前三年所投保的保單,就有可能被認為是短期投保,根據案例,大多會同時伴隨鉅額投保或密集投保出現,但就算是死前將近十年所買的保單,符合其他特徵,理賠也有可能被認為是實質課稅的遺產範圍。
5、密集投保:
在兩、三年內累積購買兩張到數十張保單,都可能被認定為密集投保。
6、鉅額投保:
在案例中,保額在1,200萬以上到數億元不等的金額,都被認定是鉅額投保,而對有需要進行遺產轉移的人來說,要超過上述的金額其實是很簡單的。
7、舉債投保:
國稅局會追查保費的來源,如果是來自於向銀行貸款、與他人借貸或是以土地像銀行抵押貸款,取得資金進行鉅額投保,就可能被認為是實質課稅的遺產範圍。
8、保險費等於保險金額,或保險給付相當於已繳保險費加計利息金額:
以案例中的情況,已躉繳2,000萬元保費,其中60萬元為保險部份,1,940萬元為投資部份,而被保人死亡日的保單價值為2,279萬元,即被認定為給付屬於實質課稅的遺產範圍。
9、保險給付低於已繳保險費:
躉繳2,578萬元的保費,身故理賠金為2510萬,屬於保險給付低於已繳保險費。以上這幾種情況,其實都違反保險的本意。保險應該是繳交小額保費,於未預期的事故發生後,受益人可以獲得大額保障。
要注意的是,國稅局是以投保特徵來判斷是否有隱匿資產逃稅動機,而不是理賠事故是怎麼發生的。例如保戶是意外死亡,照理說並無法在意外發生之前,就事先安排隱匿資產或避稅,但是如果繳交的保險費用與保險給付太過接近,沒有倍數關係,違反保險法的立法精神,還是會被認為動機是規避稅負。
此外,就算投保沒有明顯的避稅意圖,但是斟酌其經濟狀況與投保金額,如果投保行為有明確的理財規劃目的,則壽險給付同樣會被認為是遺產。因為保險理賠之所以被排除於遺產之外,主要是考量被繼承人為保障並避免其家人因其死亡失去經濟來源而投保,但如果不符合這種情況,保險的理賠金就會被認定是遺產。
這也就是為什麼金管一再會提醒保戶,不要為了避稅而投保,即使沒有避稅的意圖,只是將保單視為理財工具,也很容易產生課稅的爭議。金管會認為,壽險等商品主要目的為填補財務保障的缺口,如果不是因為這個目的而投保,就應該盡量避免。
而更重要的是,金管會一再重申,保險業者與業務員不能以節稅或是理財作為招攬保單的訴求,尤其是「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中已經明定,業務員在招攬保險的時候,要考量(準)客戶的保險需求,不得假借理財、節稅、存款等名義作為招攬之主要訴求。違規的懲處相當重,停止招募登錄一年。所以對於一個會違反自律規範的業務員,建議你盡量遠離。


2013年5月8日 星期三

好業務讓客戶像看名醫


網際網路把現今的市場變成名符其實「資訊爆炸」的環境。過去我們求助業務員提供產品資訊,如今搜尋引擎如Google取代了這個角色。因此業務員若是無法從「資訊提供者」,轉變、升級成為「資源整合者」,勢必無法彰顯業務工作的價值,終將被市場所淘汰。
從另一個角度來說,可以整合資源、做出綜合判斷的業務員,才有能力解決顧客的問題,而不是淪為背誦產品規格的專家,也就是從「產品導向」進階成為「問題導向」。說的白話一點就是,我們的產品是什麼型號、樣式、規格沒那麼重要,重要的是我們要幫顧客解決什麼問題。
幾年前我到3C賣場打算增購一台小筆電。我對個人電腦的瞭解非常一般,平時也不會花太多時間去研究產品資訊,純粹被小筆電輕巧、方便的特點所吸引。所以出門前我做了一些功課,大致瀏覽過各廠牌小筆電的規格,好讓自己在賣場不會顯得太外行。
競爭激烈的3C賣場果然是臥虎藏龍之地,我所遇到的第一位年輕店員,了解我正尋找小筆電產品之後,在不看任何書面資料的情況下,熟練的背出各廠牌的主要規格差異和折扣價格。我確定他是一位下過功夫的業務員,感覺很幸運在第一個店家就遇到這種「產品專家」。我打算找另一家店略做比較後就下決定,這位年輕店員似乎習以為常,也帶著自信告訴我:「歡迎再比較看看,你會知道我們是最划算的。」
第二家店我遇到一位年齡較長的銷售人員,他的溝通方式創造出完全不同的銷售對話,當然也帶來完全不同的結果。在我表明要找小筆電產品之後,他問了我一連串關於「你為什麼要買小筆電?」的問題,從我預計使用的場合、時間,一直聊到個人使用習慣和偏好,我們的對話情境圍繞在我工作、生活的每一個細節,然後他給了我一個有趣的結論:「先生,你不可以買小筆電!」
好極了,這是我第一次帶著新台幣站在業務員面前,聽到這樣另類的「建議」。當然,他並不是要結束這次交易,而是再花一些時間耐心的向我解釋,依照我的使用習慣,若是選擇小筆電一定會在很短時間內後悔。然後他推薦了一台價格超過小筆電兩倍的notebook,同時再不厭其煩的解釋它的「規格」,對我實際使用上的意義何在。
那個下午我很幸運一次遇到兩位「專家」,差別在於第一位是「產品專家」,第二位是「問題專家」。
「產品專家」不斷協助和提醒我聚焦在規格和價格,所以我心裡想的是不要漏掉其他眾多店家,應該好好的比較一番。但是在「問題專家」面前,我比較像是接受「診斷」的人。這些深入我實際需求的問診過程,網路上各種「比價王」或是規格價格倒背如流的產品專家都做不到。所以結果是,我並沒有拿著他建議的機型再去求助「第三家店」。
因為他的建議比較像是醫生開的「處方箋」,我可從來不會和醫生的專業意見討價還價。而業務人員在展開銷售對話之前,先問問自己打算當「產品專家」,還是當「問題專家」吧。

2013年5月7日 星期二

為什麼業務一定要穿西裝打領帶


我的班機是從印度進入斯里蘭卡(Sri Lanka),所以在很「正常」的白天時間抵達可倫坡機場(Colombo)。
在這個印度南方的島國,國內經濟與對外貿易的發展都相對緩慢與疲弱,因此這個全國唯一的國際機場往來亞洲主要城市的班機,大多在冷門的夜間時段起降。從機場還有許多非英語文字看來(據悉是斯里蘭卡的官方語言:僧伽羅語Sinhala),國際商務人士與觀光客的流量,還沒有大到讓它有全面國際化的動機。
那一年因為內戰還沒有結束,出了機場的第一個場景讓我倒吸一口氣。用沙包堆成的小碉堡上面架著一支機關槍,正對著機場聯外道路的正中央。坐在計程車內往市區而去,我第一次感覺自己像是直奔戰爭片現場。
我所見到的斯里蘭卡市區,其實是友善又平靜的。到處可以看見店家在販賣聞名全球的錫蘭紅茶,路邊小販兜售飾品或廉價珠寶的場景,就跟我們印象中的亞洲城市沒有兩樣。唯獨多了一些身著軍裝、拿著步槍的軍人,偶而出現在市區的檢查哨,一般民眾似乎也習以為常、相安無事。
我拜訪的是當地一位貿易商,希望有機會建立進口到斯里蘭卡市場的合作管道。在他老舊又狹小的辦公空間裡,文件和文具的陳列井然有序,讓我印象很深刻,忍不住多「參觀」了幾眼。他的辦公桌既沒有對外開放,也不需要對關係如家人的2、3名員工塑造什麼領導形象。我想他一定有很好的工作習慣,才會這麼重視細節。
我的肢體語言表現出的好奇心大概太過明顯,他笑著問我,有沒有聽過「Broken Windows Theory(破窗理論)」。當時是我第一次聽到這個名詞,於是他很有耐心的向我說明這個理論的由來,以及這和他的辦公桌有什麼關聯。
「破窗理論(破窗效應)」是由犯罪學專家詹姆士.威爾遜(James Q. Wilson)和喬治.凱林(George L. Kelling)在1982年所提出。研究結果顯示,若是放任環境中的不良現象存在,就會使負面效應被模仿和擴大。就如同一扇窗破了一個洞沒有修補,短時間內就會有更多人破壞,最後演變成竊盜或是其他犯罪事件。
這位斯里蘭卡的商人告訴我,雖然他經營的是小事業,但是他希望生意往來的大小事情都按部就班,無形中會避開許多風險和損失。例如,人為疏忽導致信用狀的內容稍有瑕疵,曾經讓他損失數千美元。所以從辦公桌的細節做起,是讓他處事更謹慎準確的一種方式。
這是幾年前的事了,當時我覺得頗有道理。對這樣一位身處印度洋島國的商人,居然對心理學有幾分涉略且身體力行,我由衷感到佩服。他教了我一堂課,讓我瞭解到「破窗理論」和他小小的辦公桌有什麼關聯。然後,再經過幾年的工作經驗,又讓我對破窗理論有更多的體會和感受。原來,工作和生活中的很多道理都是相通的。
大家都知道業務員必須注重襯衫、領帶、皮鞋的整齊清潔,從這些小地方傳達專業的形象給客戶。就像破窗理論一樣,如果在客戶面前這些小細節都丟三落四,誰會相信你在客戶背後有多麼專業的行為?更重要的是,一名業務員從這些小事做起,也是建立自己專業、敬業態度的最佳途徑。
又或者,一份提案裡面充滿文不對題的內容,用字遣詞又是錯誤百出,這種文件套上再怎麼精美的印刷和裝訂,也只是幫自己冠上「名不符實」、「虛有其表」的標籤。中國人所說的「見微知著」,大概也有相同的意涵在其中。
從我們個人的工作與生活,一直到所處的企業、國家和環境,到處都有「破掉的窗」。不管是陳年的公司弊病,還是令人氣憤的社會現象、國家問題,如果我們坐著細數這些破窗,保證是永遠也數不完。
這幾年我學到的另一堂課就是,與其坐著受氣,不如起身去修補那些自己有能力修補的窗戶。它可以小到僅是生活中的一個壞習慣,也可以大到如工作上的變革。我們的能力有限,就去找小的破洞來修補;當我們有更大的影響力,就試著去修補更大的窗戶。
畢竟,要當一個憤世嫉俗的評論家太容易了,網路上到處找得到。只是大部分的抱怨抒發完畢,這個世界什麼也沒有改變。但是當我們拿起工具,修補自己能力所及的那一扇窗,眼前的改變就已經發生。
而負面效應減少的同時,好事發生的機率也在增加,有時候你不得不相信「越努力、越幸運」這樣的道理。
把這些體會串連在一起,然後回想那位斯里蘭卡商人的邏輯,突然間那張小小的辦公桌不只是排列整齊的文具,還有更多智慧藏在其中。
作者簡介_吳育宏 [ 隱藏 ]
國立政治大學國際經營管理碩士,外貿協會國際企業經營班兩年期英語組,國立中山大學海洋資源系學士。十餘年行銷業務、經營管理經驗,產業涵蓋商業流通、機械製造、通訊電子、物流運籌、商業諮詢等。著有台灣第一本聚焦於B2B銷售的管理書籍「突破業務最前線」(聯經出版社)。Facebook粉絲專頁:吳育宏的銷售智庫(facebook.com/Sales.ThinkTank)


因材施教 害天才員工變廢材


在人力資源管理領域有這樣一種說法:人才分三種。
一流人才「培養」他;二流人才「使用」他;三流人才「管理」他。
很多人可能會覺得這樣很合理,而且是人力資源管理方面為數不多的「真理」之一。說實話,我也一度這麼認為過。只是大量的實務經驗告訴我,其實這個「真理」並不那麼完美,依然有可以改善的空間。
先別急,聽我給你講個小故事。
我公司的小A、小B 和小C,就分別是這三種人的典型代表。

人不可貌相的小A
小A剛來公司面試時,第一印象差強人意。剛生完孩子,在家休息了一年,那天穿了一件寬鬆的灰藍色夾克,身材肥胖不說,而且還蓬頭垢面,更離譜的是,這位大姐當天居然還穿了一雙運動鞋!
首先,形象問題就已經讓人皺眉了,加上問她一,她能答到十,但說出來的話,天馬行空、不著邊際,讓人聽不下去。我當下就結束了面試,打發了這位大姐,將她的履歷表打入冷宮。
沒想到,過沒兩天我居然在公司新進員工訓練中見到她。原來,那個部門的經理由於實在缺人手,無奈之下把她請來,並對我說:「就讓我先訓練幾天試試,實在不行的話,我再讓她走人。」我並沒有在意,心想,應該受幾天訓練,就會吃不消。到時候不用公司開口,就會自己拍拍屁股閃人。
事實證明我錯了。小A不但堅持跟上了公司培訓的節奏,而且居然各科全優,成了新學員中最亮眼的一個!從那以後,一切就一發不可收拾了。正式就職後,小A只用了兩三個月的時間就當上了部門業績冠軍,月收入翻了兩倍,成了全公司收入最高的員工。我感到非常詫異,開始對小A產生了濃厚的興趣,於是本能地在日常生活中加強了對她的注意。沒多久,我就發現了她迅速崛起的奧祕。
原來,她最大的一個特點就是主動。她在我的經歷中是非常罕見的,不屬於那種「抽一鞭子走一步」的人。所有的東西只要她覺得有必要,學會了對她有利,就會不惜一切代價地學到手。
有兩個小例子可以說明。像是她可以一邊拿掃把掃地,一邊手裡還拿著業務資料背誦,不但在我們公司可以算是一道奇異的景象,也是我生平首見的例子。絕大多數員工在培訓課結束後,就會把資料扔進抽屜裡絕不再看第二眼。有些員工即便你教他無數次,都很難讓他記住「一加一等於二」這麼簡單的常識。而小A,居然能左手拿著掃帚掃地,右手拿著資料學習!
有人會說,那不過是裝裝樣子,說實在的,這樣子裝得也太誇張,而且事實上小A並不是裝出來的,後來,事實證明這一點。記得有一次我親自主持培訓測驗。試卷上一共有十二道問題,每個人只需挑選其中六題作答即可。時間未過半,大家就紛紛交卷離開。但基本功扎實的小A,居然是最後一個交卷的人,甚至超過考試預定時間。直到看到她的答案卷,我才知道是怎麼回事。原來,小A居然將所有十二道題都答了,而且全部是正確答案!
我開玩笑地對她說:「妳又不是沒上過學,怎麼連題目都不會看!要是正經的考試,妳可是零分啊!」
她笑著對我說:「沒關係,得多少分無所謂,我只是想知道我到底掌握了多少東西。」此後,我對她更是刮目相看了。
一直到今天,小A都是他們部門的業務台柱,前一陣子升職為部門主管,過年時公司還送她去日本旅遊,以資獎勵。正可謂春風得意,前途無量。
自從進了公司後,小A狂甩了十多公斤的體重,身材變得苗條,人也愈來愈時尚、漂亮了,如今已經是本公司一等一的美女,人見人愛,連走路的姿勢都吸引人。看著她真心全力投入工作,因為事業成功還改變了自己的外表,難怪人家說「認真的女人最美麗」。

靠人緣做事的小B

小B天資聰穎,伶俐乖巧,形象出眾,從進入公司的那天起就是個人緣不錯的女孩子。但這個孩子有一個同齡人共有的毛病:懶。
她看來挺機靈的,但業績總是不上不下。其實,以她的聰明,學東西很快,問題在於,雖說她總能夠迅速進入狀態,找到感覺,但也很快就戛然而止,停滯下來,再也無法往前挪動半步。
俗話說,「人有一短,必有一長」。雖然學習有瓶頸,但她依靠良好的人緣,贏得了從上到下的好感,也在公司裡站穩了腳跟。憑著這項本事,她還創造了一個公司歷史上從未有過的奇蹟。
由於業績普通,老闆和部門經理都覺得她不適合直接下場做業務,乾脆給她升了官,提拔她做主管。你一定會說這也太誇張了,業績差被開除的事見過不少,因為業績差被升職的事,還是第一次聽說!這ㄚ頭還真厲害!
不過好景不長,升職做了管理者的小B依然惰性不改,無法認真學習管理知識,甚至連主管要求提交的報表,都不能按時完成。結果可想而知,走馬上任三個月後,又做回了她的普通業務員……公司主管和同仁們給她的評價是:光靠「會做人」是不能當飯吃的。

走捷徑的小C
小C是一位不折不扣的帥哥,身高一百八十多公分,長著一張明星臉,人也時尚、倜儻,連男人看了都會有驚豔的感覺。
當初他來應徵銷售,大家被他的帥勁迷惑,第一眼就一致通過。還生怕人家跑了似的,趕緊在第一時間通知他「被錄取」的好消息。
但是入職三、四個月後,大家慢慢地發現這位帥哥好像有些地方不太對勁。業績普通不說,上至部門經理,下到身邊同事,沒有一個不抱怨他。

原來,這位帥哥可能因為對自身的外型條件好而過於自信,似乎打定了主意靠「姿色」吃飯,並不把訓練學習當一回事,連一些最基本的常識都掌握不了,三天兩頭被客戶投訴,總是麻煩別人幫他擦屁股,弄得部門經理焦頭爛額,疲憊不堪。
這還沒結束,這位帥哥還有著桀驁不馴的個性,無論是業務上還是生活上,總是不與別人配合,還不接受指示,一受到批評就跑到公司高層告狀,好像只要有公司高層罩著他,就能搞定一切似的。
我意識到問題的嚴重性,找他做了幾次深談。我跟他說,男人的外表確實對職場生涯有幫助,在這方面他是占了很大的便宜;但作為一個男人,光靠外表走天涯是行不通的,終究還是要有真本事,否則,等到他「人老色衰」,卻沒有一技之長謀生的時候,後悔也來不及了。
經過幾次這樣的談話,他似乎有一些感觸,在實際工作中也漸漸有了一些變化,但沒想到好景不長,不久,他主動提出了辭職。我對他說:「其實我還是覺得你有潛力,只是因為太年輕,經歷太少,所以有些事情上認知有偏差,還沒有真正想明白。」最後,我批准他一個長假,三個月半年都行,讓他可以出去尋找新的工作機會。如果發展得好,再回來辦離職手續,如果發展得不好,仍歡迎他回來。
僅僅過了兩個月,他又重新歸隊。原來,在這兩個月的時間裡,他居然連換了三家企業,碰了許多釘子,無奈之下,只好灰頭土臉地選擇了回歸。我兌現了自己的諾言,又一次接受了他。但是,天下沒有免費的午餐,這一次我把醜話說在前頭,從今以後,沒有人會「罩」他,他必須靠自己的努力,在公司立足。否則,公司會毫不留情地讓他離開。這次離開的話,公司將不會再給予任何機會。
這一次,看得出來他是認真面對了,經過外面闖蕩的挫折,他整個人變得穩重、實在。無論是業務方面,還是人際關係處理方面,都有了脫胎換骨般的變化。其實,他是一個聰明而有天賦的人,只要發揮在好的一面,立刻就能展現成效。不出半年,他的業績在部門中名列前茅,更成為一位受歡迎的人物。

可惜,漸入佳境的小C,卻開始表現出了驕傲的心態,以前那些老毛病又開始顯露端倪……一年後,他再次提出辭職。這一次,我毫不猶豫地批准,沒有和他說一句多餘的話。
他似乎有些詫異,帶著明顯的失落情緒,悵然離開了公司。也許,他本來只是想再耍耍孩子脾氣,碰碰運氣,以為公司又會挽留他。但結果令他失望。果不其然,不出一個星期,他就提出了重回公司的請求。但這一次,沒有人再回應他……
故事講到此,相信聰明的你已經可以「對號入座」了。
沒錯,按照本文開頭的「三種人」的說法,小A屬於可以「培養」的人,小B是應該「使用」的人,而小C則是典型的需要「管理」的人。
但是,這種說法到底對不對呢?其實,對,也不對。
說它對,是因為只有這樣做,才能良好地分配公司的資源,做到「量才適用」,把有限的資源轉變成最大化的效率。說它不全對,是因為這種方法還是有一些偏頗,把人的分類過於簡單化了。我始終覺得,一個好的管理者,不應該戴著有色眼鏡看人,也不該把人貼上標籤。
人,是這個世界上具有最大不確定性的動物。所以,人力資源管理方面任何有關將人「分類」的理念和做法,都值得我們高度警惕。「類」,可以分,但是不能拘泥死守。因為「類」不可能是一成不變的,「類」與「類」之間,永遠有可能會相互轉變。

全面性對待人才
真正稱職的管理者,一定要善於發現不同類別的人之間的良性共通點,並做最好的利用,促使所有類別的人都能向最積極的方面轉變,從這個意義上來講,「培養」、「使用」與「管理」這三招,其實對所有人都適用,沒有一項可以偏廢。只有這三招都用上,你才能將人才導入好的方向。這樣說也許太抽象,那麼,就讓我把故事講完,或許就能理解。

進公司後就一直看似頗為順利的小A,其實也不是一點挫折都沒經受過。由於「竄紅速度」太快,小A也曾遭受過來自同事們「羨慕、嫉妒、恨」的困擾。再加上她本人也因過於順利而變得有點飄飄然,一度言行舉止頗為囂張,導致了人際關係緊張,受到了同事的排擠,搞得她精神沮喪,影響到業績。
俗話說,「相由心生」。這段時間的小A,似乎無心打扮自己,外表又有了些當初邋遢的樣子;眼神中也不見了光彩,就連走路的姿勢都有些頹廢的感覺。為了給她打氣,我使了一回激將法。
我將她現在的樣子偷偷地用手機拍了幾張照片,然後又找出了電腦中保存的幾張當初她春風得意登臺領獎時的照片,把她叫到我的辦公室裡放給她看,對她說:「不知道妳現在每天上班前照鏡子時,覺得現在的自己和以前有沒有不同。不過我覺得現在的妳與以前的妳區別蠻大的。我相信,只要妳能把自己打扮得和以前一樣精神,妳的境況一定會好轉起來,重新找回從前的狀態和業績!」
看到了自己前後照片的對比,她自己也嚇了一跳,沒想到這麼短的時間裡自己居然會有如此大的變化!聽了我的話,她沉思了一會兒,然後語氣堅定地對我說:「明天上班時您再看看我吧!」
第二天上班時,她果真讓大家眼前一亮,變回了那個帥氣亮麗的上班女郎。
這一回,她採取了「由外而內」的變身方式,每天都極為注重儀表的修飾,哪怕是那些微小的細節也不放過。外表俐落了,精神狀態也逐漸跟著好起來。慢慢地,她重新找回了自信,渾身上下又恢復了以往的光彩,隨之而來的是狀態與業績的回升。
境況順了,心態也就寬了,她明顯變得更穩重、更寬容、更謙和了。人際關係自然也變好了。

再說說小B。
俗話說,「上臺容易,下臺難」。我們曾一度擔心,從主管做回普通員工的小B是否能承受得了這種極大的心理落差。何況,與自身的心理落差相比,同事揶揄的眼神和意有所指的閒言碎語,更是難以面對的關卡,所以,每個人都擔心小B會因此提出辭職,盡可能地找她談心,試圖安慰她,讓她不至於過分糾結。
令人驚訝的是,雖說經歷了一段相對失落的時間,但小B很快穩住了陣腳,投入熟悉的「新」角色之中,而且,似乎正是歷經這段大起大落,小B明顯成熟了很多。人穩了,狀態也就穩了,小B的業績穩步上升,現在幾乎已經和小A不相上下,也成了部門中的棟梁。
最後,還是要提一下小C。
小C後來又提過幾次重回公司的事,但每一次都被公司拒絕。只好死了心,重新找了一家公司上班。那次之後,就再也沒有提過回來的事。一年後,聽說小C因為表現出色,成了那家公司的部門經理。後來,一個偶然的機會,我在公車上遇見了小C,我們閒聊了起來。小C誠懇地對我說,他在進我們公司之前,從來沒聽說過什麼企業文化,也從來沒有公司主管找他推心置腹地談過心。所有的公司都是想幹就幹,不想幹就走,其餘的一切都是廢話。所以,進入我們公司後,他對主管如此認真對待企業文化,感到萬分驚訝,感觸良多。
他承認,他曾經利用過公司這種企業文化,透過和主管套交情來獲得某種特殊的關照,甚至想過用辭職的辦法要脅公司,為自己換取某種特殊的待遇。但最終,他的小聰明還是害了自己。離開公司後,他萬分後悔。但幾次請求回歸都遭到了公司拒絕,因此只能死了心,在後來找到的企業裡安頓了下來。當然,新公司裡依然會有各種風風雨雨,但這一次,他沒有選擇輕易離開,而是堅持了下來。於是,他有了今天。


最後,他對我說:「其實我很感激公司的。在公司的時候,總覺得公司的企業文化是一個可以利用的工具,但是離開了公司,才知道這種企業文化對人的影響真的很大。我能在現在的公司裡做到今天的位置,要感謝公司兩件事,一件是企業文化,我就是因為在這家公司裡延續我學到的企業文化,才有今天的成績。」他還說,並不記恨公司拒絕他重新回歸的請求。相反,如果公司當時輕易允許了,他可能直到今天都不會懂得什麼叫珍惜,還是會心猿意馬,但因為被拒絕,才懂得要在一個地方扎根的道理,所以才能有今天。
我相信,他說的話是真的。因為既然已經是路人了,他犯不著討好我,說好聽的話。但與其說是我曾經幫助了他,不如說是他現在的話給了我更多的啟示,讓我感慨良多。
故事講完了,我想表達的意思也非常明確了。其實,世界上原本不存在「N 種人」這樣的分類。世上只有「一種人」,我們所有人都是那種人。如果把「個性」比喻為樹木,那麼,「共性」就是森林。相信所有從事過人力資源管理的人,可能都曾不同程度地犯過「見樹,不見林」的毛病。所以,為了讓我們的人力資源管理工作更扎實、更全面,請務必牢記這一句話——「個性」誠可貴,「共性」價更高。
因為畢竟我們所有人,原本都是「一種人」。
老闆筆記
改個腦袋吧!如果把「個性」比喻為樹木,那麼,「共性」就是森林。人資管理切忌「見樹不見林」,無論是一流天才還是三流庸才,人就是人,太執著於「因材施教」,只會讓員工被過度定型,不如保持靈活彈性的管理風格,因時、因事制宜,廢材也能立大功。

書籍資料 [ 隱藏 ]
書名:當70分的老闆,公司才賺錢!:30幾歲卡位接班,把鄉民帶成好員工
作者:南勇
發行日期:2013年4月3日

出版社:推文社
南勇   
一九九八年至二○○六年在日本留學   
二○○四年三月畢業於日本群馬縣高崎經濟大學經濟系   
二○○六年三月畢業日本東京早稻田大學商學研究所   
二○○六年四月回中國   
現任廣汽豐田經銷店的行政總監一職








2013年5月5日 星期日

僱庸、承攬、委任如何區分?

勞退新制即將於今(九十四)年七月一日正式施行,依勞工退休條例第七條第一項強制提繳的對象規定:「本條例之適用對象為適用勞動基準法之本國籍勞工。」公司為規避新制提繳6%之勞動成本,將勞動契約變更為承攬或委任關係之契約,其適法性及可行性如何,分析如下: 
首先必須釐清的是,員工與公司間之勞務給付關係是依照法律以事實來綜合判斷,而不單純以一個名為「委任」或「承攬」的契約,就判斷雙方的契約屬性。詳言之,如果公司要求與受僱勞工片面簽定承攬契約或委任契約,則由於服勞務的特性,實質上是屬於雇傭的性質,雖形式上名為「委任」或「承攬」契約,亦不失為雇傭的特性,則因與事實不符,雙方還是僱傭關係。 
一、僱傭及承攬的定義為何? 
民法債篇第二章第七節僱傭,從第四百八十二條到四百八十九條有關僱傭的規定,其中第四百八十二條:「稱僱傭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一定或不定之期限內為他方服勞務,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而承攬則規定在民法債篇第二章第八節,從第四百九十條到五百十四條有關承攬的規定,其中第四百九十條:「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而委任規定在同法同篇第十節,從五百二十八條至五百五十二條,其中第五百二十八條規定:「 委任稱委任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委託他方處理事務,他方允為處理之契約。」

二、僱傭與承攬具有哪些特性? 
(一)僱傭契約提供的是勞務,狹義的指勞力,廣義的尚包括受僱人的智慧、專業、經驗、人脈及技術等。而承攬契約通常包括一定工作之完成,除包括勞務的提供以外,承攬人尚需提供工作場所、設備、材料及原料等。故僱傭關係只負責「工」,承攬關係則是「連工帶料」。 
(二)僱傭關係具有從屬性: 
人格從屬具有下列特徵:(1)受僱人在雇主企業組織內,服從雇主權威,並有接受懲戒或制裁之義務;(2)受僱人親自履行,不得使用代理人;(3) 受僱人是否可以同時提供勞務予不同之對象;(4) 受僱人是否有權拒絕工作;(5)拘束性之有無:受僱人之工作場所、工作內容與職場紀律是否受到嚴格約束。而經濟上從屬性有:(1)受僱人並不是為自己之營業勞動,而是從屬於他人,為該他人之目的而勞動; (2) 受僱人納入雇方生產組織體系,並與同僚間居於分工合作狀態。根據最高法院81年台上字347號判決:「勞動契約之特徵,即在此從屬性。又基於保護勞工之立場,一般就勞動契約關係之成立,均從寬認定,只要有部分從屬性,即應成立。」只有僱傭關係,某甲才對A公司具有從屬性,承攬關係則否。例如僱傭關係某甲對外稱「我們A公司如何…」但如果某甲只是承攬A公司的工作,他就不這麼自稱,從屬關係就是建立在A公司具有監督、指揮、考核某甲的關係上,某甲對A公司也有忠實服勞務的義務,這種從屬關係不僅是呈現於內在抽象感覺,更形之於外在,付諸實際的具體行為。 

(三)勞務給付的固定性及繼續性的: 
如果某甲是A公司的承攬人,則某甲承包完A公司的工作後,可以自行決定繼續或不繼續承攬A公司的工作,因此某甲與A公司的勞務給付屬於非固定性或非繼續性的。而僱傭契約,尤其是勞基法的勞動契約,雙方的勞務給付是固定性的,同時也是繼續性的。 

(四)勞務給付的單一性: 
僱傭關係大都具有單一性也就是排他性,因為民法第四百八十二條規定,當事人約定於一定或不定之期限內為他方服勞務(A公司)服務,至少在同時間內,不可同時為A、B兩家公司同時服勞務。而承攬契約不具單一性或排他性,如果某甲是A公司的承攬人,某甲自可在同一時間內,同時承攬A公司或B公司的工作,因為民法第四百九十條只規定某甲為A公司「完成一定之工作」時,A公司應給付報酬。最高法院89年台上第1620號判決:「當事人以勞務所完成之結果為目的;其承攬人只須於約定之時間完成一個或數個特定之工作,既無特定之雇主,與定作人間尤無從屬關係,其可同時與數位定作人成立數個不同之承攬契約。故二者並不相同。」請參考。 


(五)勞務給付的替代性: 
民法第四百八十四條規定:「受僱人非經僱用人同意,不得使第三人代服勞務」,但承攬契約則無此規定,最高法院65年台上第1978號判決:「承攬人除當事人間有特約外,非必須承攬人自服其勞務,其使用他人,完成工作,亦無不可。」故承攬契約的勞務給付屬可替代性,僱傭契約的勞務給付未經僱用人同意時,屬不可替代性。 

(六)受僱人之忠誠性、服從性: 
僱傭關係下的受僱人對僱用人有服從指揮命令的義務,但是承攬關係下的承攬人忠誠的對象是「工作」而非公司,因此有拒絕公司指揮命令的權利,因為承攬人於工作完成時便可請求給付報酬。故承攬人只對「工作的完成」盡其義務,並絕對服從的對象。 

除上述特性以外,形象是否一致性也是判斷的表徵,例如醫院裡的清潔工作外包給B公司承攬時,B公司自有自己的制服、商標,但如醫院以某個部門的同仁負責清潔工作,此時工作同仁在外觀上並沒有獨立的形象。故這種形象的一致性,也是判斷兩者間關係的一項重要因素。另外,如是否福禍與共的關係,僱傭契約下的工作者,A公司有盈餘時,會加給獎金給或若干紅利等,若為盈虧時,紅利或獎金會少給或不給,當然如約定為報酬的部份(工資),不能以虧損為理有由而不發給。但承攬契約下的工作者,則是完成一項工作給一項工作的錢,A公司賠錢還是要給某甲約定的報酬,A公司多賺錢也不會給某甲多一點好處,這種福禍與共的關係,是判斷雙方關係的重要因素。 


另外,委任契約根據上述之定義,與僱傭契約有以下之區別: 
一、 委任以處理事務為標的之契約,未必會有報酬,與僱傭契約以勞務給付為目的,並以給付報酬為對價(稱為工資),並受勞基法之保護。 
二、 委任契約,受任人具有獨立裁量權,僱傭契約之受僱人不具有獨立裁量權,且必須受僱用人之間度指揮命令,在人格上是從屬於僱用人 
三、 委任契約為雙性契約,僱傭契約為雙務有償契約。委任契約所生之債務或給付,是否有相對報償或對待利益,並非當然為有償或無償,亦非當然為雙務或單務契約,而雇傭契約是雙務有償契約。 

四、 委任及僱傭均為諾成契約、不要式契約,經意思之表達一致,無需交付,亦無庸以一定之方式契約即成立 

以下摘錄法院實務見解及行政機關解釋函供讀者參考,以利了解委任契約: 
一、最高法院90年台上字1795號判決: 
『按經理人與公司間為委任關係,此觀公司法第二十九條第二項「經理人之委任……」之規定甚明,而勞動基準法所規定之勞動契約,係指當事人之一方,在從屬於他方之關係下提供職業上之勞動力,而由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與委任契約之受任人(原判決誤繕為受僱人),以處理一定目的之事務,具有獨立之裁量權者有別。而公司之員工與公司間係屬僱傭關係或委任關係,應以契約之實質關係為判斷,不得以公司員工職務之名稱逕予推認。上訴人自八十年十二月十日擔任被上訴人之總經理,職掌公司之行政、財務、生產部門,其工作之內容兼括核定契約、代表簽約、審查訂單及員工管理等事項,有被上訴人公司接受訂貨內部聯絡單、訂購單、訂單審查明細表、契約、零用金支付管理辦法、請款管理辦法可按,總經理為最後核准者,並蓋有上訴人之職章;又依被上訴人公司第一屆第二次董事會議事錄所載,討論上訴人因對客戶徵信不實及未接獲客戶L\C即出貨等事項,顯見上訴人個人即可決定被上訴人公司銷貨對象及出貨之權限;再觀台灣銀行潭子分行八十六年五月十三日予被上訴人公司之函,要求上訴人以個人名義作為被上訴人公司向該行借款之連帶保證人,即上訴人對被上訴人公司向銀行借款週轉有甚大影響,顯非一般員工可資比擬。由上諸項事務可知,上訴人於被上訴人公司有相當重要事項之決策權。被上訴人公司之規模非小,有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可證,上訴人既擔任被上訴人公司總經理,處理被上訴人公司事 
務有相當之獨立裁量之權限,對被上訴人公司營業之經營有影響力或決定權;雖在事務之處理,或有接受被上訴人公司董事會指示之情事,惟屬為公司之利益為考量地服從,其仍可運用指揮性、計劃性或創作性,對自己所處理之事務加以影響,與勞動契約之受僱人,在人格上及經濟上完全從屬於雇主,對雇主之指示具有規範性質之服從,並不相同,則上訴人於八十七年十月九日以總經理職務退休時,其與被上訴人公司間,應係經理人之委任關係,非屬勞基法所規範之勞僱關係甚明。上訴人雖以勞工保險卡之記載,為上訴人係屬勞工之證明方法,惟參加勞工保險,非必即為勞動基準法所稱之勞工,此由勞工保險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雇主」亦得加入勞工保險自明。』 

二、高等法院92年台上字55號判決: 

按勞動基準法所規定之勞動契約,係指當事人之一方,在從屬於他方之關係下提 
供職業上之勞動力,而由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與委任契約之受任人,以處理一定目的之事務,具有獨立之裁量權者有別。惟公司之員工與公司間係屬僱傭關係或委任關係,應以契約之實質關係為判斷(最高法院九十年度台上字第一七九五號判決要旨參照)。是本件上訴人是否與被上訴人間成立委任契約,自應就其契約之實質關係為判斷,上訴人執其非被上訴人依公司法第二十九條規定所委任之經理人,而主張其與被上訴人非成立委任關係云云,即不足採,本院自應就其契約之實質關係為判斷。次按所謂委任係指委任受任人處理事務之契約而言。委任之目的,在一定事務之處理,故受任人給付勞務,僅為手段,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得在委任人所授權限範圍內,自行裁量決定處理一定事務之方法,以完成委任之目的。而所謂僱傭則係受僱人為僱用人服勞務之契約而言。僱傭之目的,僅在受僱人單純提供勞務,有如機械,對於服勞務之方法毫無自由裁量之餘地。兩者之內容及當事人間之權利義務均不相同,亦有最高法院八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一○一八號判決要旨可資 
參照。是僱傭契約與委任契約,固均具勞務供給之性質,然在僱傭契約係以給付勞務之自體,為契約之目的;而委任則以處理事務為契約之目的,其給付勞務僅為一種手段。受任人之處理委任事務,雖亦須依委任人之指示,但有時亦有獨立裁量之權,此觀民法第五百三十五條、第五百三十六條規定即明。至於一般學理上亦認勞動契約當事人之勞工,具有下列特徵:人格從屬性,即受僱人在雇主企業組織內,服從雇主權威,並有接受懲戒或制裁之義務。親自履行,不得使用代理人。經濟上從屬性,即受僱人並非為自己之營業勞動而是從屬於他人為該他人之目的而勞動。納入雇主之生產組織體系,並與同僚間居於分工合作狀態。故勞動契約之特徵,即在此從屬性(參見最高法院八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三四七號判決)。而於具體案例中,判斷有無使用從屬關係之基準通常有下列三點: 
一、否在指揮監督下從事勞動,即可由對於業務之遂行有無接受指揮監督;對於執行業務之指示有無拒絕之權;二、工作場所與時間有無受到拘束等三點加以判斷,就勞務提供之代替性之有無,則為補強之要素。報酬勞務之對價性。三、若在邊際案例中較難判斷使用從屬性時,尚可斟酌下列要素:雇主性之有無、專屬性之程度與選考之過程等要素。然使用從屬關係之有無雖然係「勞動性」判斷之重要要素,於具體案例中,判斷使用從屬關係之有無並非易事,故有認從屬性有無之認定,於現實上有強弱、深淺、廣狹之分,非可一刀兩斷。因而在思考方法上,某個居於指揮命令下之勞動經認定有人格從屬性時,是表示有僱傭契約或勞動契約之性格,尚須依法規、理論趣旨、目的等因素來界定適用範圍,不宜過度倚賴概念定義之解釋,以免導出不實際之結果。準此,於解釋上自不應拘泥於 
「人格從屬性」及「經濟從屬性」之字義解釋,而忽略勞務供給契約當事人間之實際關係。 

1.行政院勞委80年5月30日台(80)勞動一字第12352號函: 
「依公司法「委任」之經理、總經理不屬勞動基準法所稱之勞工,故其退休及其他勞動條件等權利義務事項,由其與事業單位自行約定。 
2. 行政院勞委82年1月12日台(82)勞動一字第52173號函: 
關於台北縣政府 81.12.04 北府勞二字第四一九五九八號函請釋經理、總經理身分之認定,本會同意貴處所擬之處理意見;惟有關公司法第卅九規定之公司副總經理、協理或副經理等人員之身分,應依事實認定,如係委任關係,則不屬勞動基準法所稱之勞工。 
3. 行政院勞委83年5月17日台(83)勞動一字第34692號函: 
事業單位之經理人依公司法所委任者,與事業單位之間為委任關係,其受任經營事業,擁有較大自主權,與一般受僱用勞工不同,故依公司法所委任負責經營事業之經理人等,非屬勞動基準法上之勞工。 

4.行政院勞委81年3月9日台(81)台勞動一字第07341號函: 
依公司法所委任之總經理、經理等不屬勞動基準法所稱之勞工,前經本會80.03.12 台八十勞動一字第○六四六四號函釋在案;具有總經理、經理職稱等人員如僅係受僱用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有關其勞動條件,依內政部主管勞工事務時 74.07.01 (74) 台內勞字第三二九一三○號函釋,自應依勞動基準法辦理。 
5.行政院勞委81年3月19日台(81)勞動一字第31990號函: 
本會 81.03.09 台八十一勞動一字第○七三四一號函係指事業單位具有經理、總經理職稱等人員,如非依公司法所委任,而僅受僱用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因符合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之勞工定義,故其勞動條件應依該法辦理。此項釋示與公司法第二十九條並無牴觸之處。 

值得一提的是,勞動契約的定義,依據勞基法第二條第六款規定:「謂約定勞雇關係的契約」,過去認為必須是民法上的僱傭契約才屬於勞動契約,若是承攬或委任契約,在民法上只是勞務給付性質的契約,並非勞基法所稱之勞動契約。惟判斷是否為勞動契約之重點在於「從屬性」,凡具有指揮、命令、監督之從屬關係特性,都屬於「勞動契約」並不以僱傭契約為限。根據最高法院89年台上字第2371號判決:「又勞基法第二條第六款規定,約定勞雇間之契約為勞動契約,並未以僱傭契約為限。準此,凡是具有指揮命令及從屬關係者,均屬之。公司負責人對副理,就事務之處理,若具有使用從屬與指揮命令之性質,且副理實際參與業務,即屬於勞動契約之範疇,該副理與公司間,即有勞基法之適用。查被上訴人受僱於上訴人公司,擔任工務部副理而獲致工資,受上訴人指揮監督,派遣至泰國支援關係企業Capetronic公司,從事設備維修及採購工作,為原審確定之事實,則被上訴人就公司事務之處理,上訴人具有指揮命令監督之權限,且被上訴人實際參與公司業務,即屬於勞動契約之範疇,兩造間即有勞基法之適用。」及最高法院81年台上字第347號判決:「勞動契約之特徵,即在此從屬性。又基於保護勞工之立場,一般就勞動契約關係之成立,均從寬認定,只要有部分從屬性,即應成立。足見勞基法所規定之勞動契約,非僅限於典型之僱傭契約,只要該契約具有從屬性勞動性格,縱有承攬之性質,亦應屬勞動契約。」均採同一見解。

請領勞工退休金

勞工退休金係為保障勞工年老退休生活,不宜太早提領,爰規定請領年齡為60歲。勞工年滿60歲,工作年資未滿15年,應請領一次退休金,其工作年資滿15年以上,應請領月退休金,又年滿60歲之勞工領取退休金後繼續工作提繳,1年得請領1次續提退休金。另勞工如於請領退休金前死亡,可由遺屬或遺囑指定請領人請領退休金。上述請領一次退休金、月退休金或續提退休金時,應由勞工本人提出;勞工死亡時,應由勞工之遺屬或遺囑指定請領人請領退休金,無須透過事業單位或雇主提出申請。有關勞工退休金請領種類分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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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年金給付

一、請領要件
 1. 年滿60歲,保險年資合計滿15年,並辦理離職退保者。
 ※上開請領年齡自98年至106年為60歲,107年提高為61歲,109年提高為62歲,111年提高為63歲,113年提高為64歲,115年以後為65歲。
  
請領年齡
60
61
62
63
64
65
民國
106
107
108
109
110
111
112
113
114
115
116
出生年次
46年以前出生
 
47
 
48
 
49
 
50
 
51年以後出生
 2.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合計滿15年,年滿55歲,並辦理離職退保者。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7年12月25日勞保2字第0970140623號令:「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指從事符合異常氣壓危害預防標準規定之下列工作,並自中華民國98年1月1日生效:
(1) 高壓室內作業。
(2) 潛水作業。
 3.    勞工之勞工保險年資未滿15年,但併計國民年金保險之年資滿15年,於年滿65歲時,得選擇請領勞保老年年金給付。
 ※ 注意事項:被保險人請領老年年金給付,於離職退保之翌日始具備請領資格。如離職退保日為該月最後一日者,應自次月起,按月發給。
二、給付標準
 依下列 2 種方式擇優發給:
 1.平均月投保薪資×年資× 0.775 ﹪ + 3,000 元。
 2.平均月投保薪資×年資× 1.55% 。
  * 平均月投保薪資較高或年資較長者,選擇第 2 式較有利。
  * 舉例: 陳先生為45年出生, 60 歲退休時,保險年資 35 年又 5 個多月,平均月投保薪資 32,000 元。
  每月年金金額: 32,000 × (35+6/12) × 1.55 %= 17,608 元
三、展延年金
 每延後 1 年請領,依原計算金額增給 4 %,最多增給 20 %。
 舉例: 上述陳先生繼續工作延至 63 歲退休,保險年資 38 年又 3 個多月,平均月投保薪資 32,000 元。
 每月年金金額: 32,000 ×( 38+4/12 )× 1.55 %=19,012
19,012×( 1 + 4 %× 3 )= 21,293 元 。
四、減額年金
 被保險人保險年資合計滿 15 年,惟尚未符合本條例所定老年年金請領年齡條件者,得提前請領老年年金,每提前 1 年,依原計算金額減給 4 %,以提前 5 年請領為限。
 舉例:上述陳先生 57 歲退休時,保險年資 32 年又 11 個多月,平均月投保薪資 32,000 元,其欲提前 3 年請領老年年金。
 每月年金金額: 每月年金金額: 32,000 × 33 × 1.55 %=16,368
16,368×( 1 - 4 %× 3 ) = 14,404 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