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4月30日 星期二

單身貴族報稅錦囊


一般單身貴族在報稅時,通常採取「標準扣除額」是最多的,因為單身身可以申報列舉扣除的項目實在不多,但還是有節稅的方式,如果你有以下的條件就可以增加扣除額,讓你少繳稅喔!
報稅錦囊一:多增加受扶養親屬
增加受扶養親屬的人數就是最好的扣除額,人多就是扣除額多,免稅額也就增加了。多扶養一位親屬可以增加82,000元的免稅額,年滿七十歲以上的扶養親屬還可以增加到123,000元的免稅額˙扶養親屬的首選為直系尊親屬(如父母親、祖父母)其次為再學或未成年的兄弟姐妹。 今年更放寬只要合於民法第1114條第4款及第1123條第3款規定,未滿20歲,或滿20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確定是受納稅義務人扶養,且與納稅義務人同居一家者,就可以列報減除免稅額。如果以適用所得稅率十二%的家庭計算,納稅義務人每多扶養一名「其他親屬或家屬」,可少繳九八四○元稅金。
◎ 但是要特別提醒雖然所得稅申報扶養親屬放寬,但是有幾項重要的條件提醒您!
1.有共同居住和扶養事實是重要條件
2.無謀生能力者應優先被子女扶養,其次是父母,接下來的順位依序為家長、兄弟姊妹、家屬、媳婦或女婿、夫妻的父母(岳父母或公婆)。若由後順位者申報扶養,要有正當理由或合理說明。
3.高所得者常會列報扶養其他親屬或家屬節稅,其中以列報兄弟姊妹的小孩最常被剔除。因為小孩應優先由父母扶養,納稅義務人的兄弟姊妹有能力扶養,就不能報在其他人名下。
報稅錦囊二:多增加列舉扣除額的項目
當可列舉扣除的金額超過「標準扣除額」那採取列舉扣除額的方式申報就可以更省稅了。列舉項目效果最好的就是租屋時可以列報房屋租金,買房子列報房貸利息。但是要提醒你兩者只能擇一申報喔。 當然如果您有人身保險費及健保費都別忘了可以好好用來節稅哦!
 案例:
嘉怡 30歲,單身,隻身在台北工作,每個月的生活固定開銷25,000元,其中租屋每個月要11,000元,爸爸62歲,媽媽60歲,爸爸為教職退休,媽媽是家庭主婦,為了省點稅,爸爸同意由他列報扶養媽媽。

報稅小博士提醒您,務必留意被扶養親屬最好是沒有所得來源的,如果有所得來源就要計算列報扶養是否划算,以免造成增加應納稅款的反效果。是否有節稅效益請詳下計算式:
扶養親屬可減少所得淨額=扶養親屬之免稅額+列舉扣除額+特別扣除額
若扶養親屬可減少所得淨額>扶養親屬所得總額 則列報扶養該親屬有節稅效益
若扶養親屬可減少所得淨額≤扶養親屬所得總額 則列報扶養該親屬無節稅效益
【省稅區】扶養媽媽有節稅效益
與媽媽的所得費用明細
嘉怡
所得費用
明細金額明細金額
薪資所得550,000健保費9,000
利息所得3,000醫藥費2,000
股利所得20,000房屋租金132,000
嘉怡媽媽
所得費用
明細金額明細金額
利息所得15,000健保費8,500
  醫藥費25,000
扶養媽媽可增加的免稅額及扣除額為
82,000(免稅額)+33,500(列舉扣除額)=115,500
扶養媽媽增加的所得金額15,000(利息所得在同一申報戶有27萬可以扣除,所以媽媽的所得不會增加嘉怡的所得總額)
因為扶養強媽之可減少所得淨額>所得總額,所以嘉怡列報扶養媽媽可以節省稅額,是有節稅效益的
。
【加稅區】不應扶養媽媽,沒有節稅效益
與媽媽的所得費用明細
嘉怡
所得費用
明細金額明細金額
薪資所得550,000健保費9,000
利息所得3,000醫藥費2,000
股利所得20,000房屋租金132,000
嘉怡媽媽
所得費用
明細金額明細金額
利息所得15,000健保費8,500
股利所得250,000醫藥費25,000
扶養嘉怡媽媽可減少所得淨額=
82,000(免稅額)+ 33,500(列舉扣除額)=115,500
嘉怡媽媽應稅所得總額=250,000(股利所得)
(因利息所得15,000未超過儲蓄特別扣除額27萬元,故屬於免稅所得)
應稅所得【250,000】>可減除金額總額【115,500】,所以嘉怡扶養母親還要增加所得金額, 反而會增加應繳稅款,沒有節稅效益,所以不要列報扶養強媽比較有利哦!

60萬「斷保」族 明年可領老年一次金


〔記者洪素卿/台北報導〕高達六十萬人的勞保「斷保族」,將有比消費券更大的紅包可領了!元旦起,年滿六十歲的民眾,凡曾投保勞保,但因中斷投保、以致不曾領取老年給付者,不論過去投保的年資多久遠、多短暫,都將可依其投保年資領取相對的老年一次金,平均每人約可領取四萬三千元。
60歲以上 平均每人可領四萬三千元
據了解,勞保局搜羅該局成立迄今、共兩千多萬筆民眾投保資料、並加以比對後,推算大約有六十萬人,可以領這筆「意外之財」,推估全數發出的話,總額將高達兩百六十億。領取方式可向勞保局洽詢。
例如郭媽媽今年六十四歲,退休前是小學老師,民國九十年時曾短暫在安親班教學兩年,期間也投保了勞保。不過,由於只有短短兩年年資,因此無法領取老年給付,當她得知元旦後可能領取兩個月的平均薪資後,感到十分高興,直問:「怎麼領?勞保局會通知嗎?」
郭媽媽表示,之前就曾聽說可以領,但一直不是很確定,元旦之後,會趕快跟勞保局詢問。
領取方式 洽詢勞保局
現行勞保條例規定,勞工請領勞保老年給付,除了領取時必須在職、在保,還須符合多項請領條件,包括投保滿一年且男性年滿六十歲、女性年滿五十五歲;投保滿十五年且年滿五十五歲;投保滿廿五年且年滿五十歲;或是在同一事業單位工作投保滿廿五年不受年齡限制等四種規定,提前退職的勞工,則無法請領勞保老年給付。
過去有很多勞工,因為家庭等因素,還沒達到請領老年給付的年齡或是年資,就退出職場。以致曾擁有的勞保年資,只能放棄。新制上路後,勞工過去的年資仍可在未來領取國民年金的時候一起計算,與國民年金年資合計領取年金,或是單獨計算領取一次金。
至於那些勞保年金新制上路前,已年滿六十歲者,則除了繼續領取三千元的基本國民年金外,這些人若曾投保勞保,但不曾領取老年給付者,則這些過往勞保年資,可換來一筆老年一次金。其計算方式,則是依投保年數,乘上投保期間最高六十個月薪資的平均值(投保不滿六十個月者、以整體投保期間的投保薪資平均計算),一次領取。

兼差 勞保薪資可累計

【經濟日報╱記者 呂郁青/台北報導】
為搶救失業,公、民營機構釋出不少短期人力需求,上班族或是無薪假族兼差搶錢,在今年元月勞保年金新制上路後,兼差族兩邊投保,可墊高勞保投保薪資,累積更高的退休金。
人力業者統計,儘管就業市場低迷,今年農曆年前約有600個兼職工作釋出,包括百貨零售業、物流運輸業、休閒旅遊業都有大量增聘臨時工作人力的需求。
中華人事主管協會執行長林由敏指出,今年農曆年適逢勞保年金新制開辦,新制開放同時受僱於兩個投保單位的兼差族,勞保投保薪資可以累積計算。
累積計算
幫你存退休金
勞保條例第19條規定,被保險人同時受僱於二個以上投保單位者,其普通事故保險給付之月投保薪資得合併計算,但不得超過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最高一級,目前為4萬3,900元。也就是說,即日起,在兩個地方工作,雇主依法投保勞工保險時,兼差族的投保薪資都可以累計。
例如小陳白天在貿易公司上班,勞保投保薪資為2萬5,200元;假設小陳晚上在賣場兼差,勞保投保薪資為1萬8,300元。
過去,小陳在兩個地方工作,在兩個投保單位投保,分別繳交勞保保費,投保薪資只能以較高者,也就是2萬5,200元計算。
勞保年金新制開辦後,小陳的勞保投保薪資就可以累計,兩者合計共有4萬3,500元,假設小陳一直都有兼差,工作30年下來,當他退休時,每月可領2,228元的勞保年金。投保薪資若沒有開放累計,小陳只能計算白天貿易公司的2萬5,200元投保薪資,退休時就只能月領1萬1,718元,每月的勞保年金就少了8,510元。
此外,過去為了小孩離開職場,或是轉赴海外工作的「斷保族」,勞保年金新制元旦上路後,過去的無效年資可以復活,加上國民年金若累計滿15年還可分別請領兩份年金,直到過世。
根據新實施的勞工保險條例規定,過去提前退出職場,不符合領取勞保老年給付資格的「斷保族」,勞保年金新制實施後,過去的「畸零年資」也可以領到一定金額的老年給付。
斷保族群
可領老年給付
勞保局估算,這群因為無效勞保年資復活而可以領到意外之財的斷保族約有58萬人,平均每人可領將近4萬5,000元。
只要斷保族年滿60歲,勞保年資超過15年以上,就可以請領勞保年金;如果勞保年資低於15年,就可領取勞保老年給付一次金。
林由敏指出,許多斷保族因為已經退出職場,沒有任何社會保險的身分,去年已經參加國民年金保險,未來若國民年金保險年資加上舊有的勞保年資累計15年,同樣可領取雙份年金。
【2009/02/09 經濟日報】

勞工退休金條例Q&A (一)制度之適用


編印:臺北市政府勞工局

●制度之適用~

Q1:什麼是個人退休帳戶制?
A:新制退休金分為個人退休金帳戶與年金保險制兩種,個人退休金帳戶是由勞工與雇主每月固定提撥薪資比例,勞工最多每月自願提撥薪資6%並享賦稅優惠,得自個人綜合所得稅中扣除;雇主最少須提撥勞工薪資6%並存入勞工個人退休金帳戶。此帳戶由勞保局負責統籌規劃勞工退休金之運用,政府提供最低保證收益。個人帳戶制的優點是︰(1) 不怕換工作;(2) 不怕公司倒閉;(3) 瞭解個人退休金之存儲情形,利於老年規劃;(4) 工作年資高者﹐領取額度將比舊制多;(5) 有能力額外提撥6%的人﹐還可以節稅﹐退休時領取雙倍。

Q2:誰是勞工退休金條例(以下簡稱新制)之適用對象?
A:依新制第7條規定,適用對象為適用勞動基準法之本國籍勞工。而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行業,係指經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公告指定之行業。(新制第7條、勞基法第3條)

Q3:勞退新制是否會改變勞工在勞工保險條例(以下簡稱勞保條例)的權益?
A:勞退新制是規範個別雇主對於勞工應有的退休金給付義務,並不會影響勞保條例的權益。因此,勞工老年退休會有雙重保障,一為雇主給付之退休金,一為勞保之老年給付。

Q4:定期契約人員、臨時人員及工讀生是否須依新制規定提撥退休金?勞工於試用期間是否仍要提撥?
A:適用勞基法之本國籍勞工均適用新制,並無排除定期契約工、臨時人員及工讀生,勞工於試用期間仍必須要提撥。(新制第7條)

Q5:外國籍勞工是否適用新制?若在台灣取得國籍轉換身份時,以往年資是否承認?是否就可以參加新制提撥退休金? 
A:外國籍勞工並不適用新制,僅適用舊制勞基法之退休規定。若身份改變為本國籍後,自然有權可以選擇適用新制,舊制年資即屬於保留年資,並無承認之疑慮。(新制第7條)

Q6:家庭代工是否需要依新制規定提撥?
A:家庭代工與業主之間大多屬於承攬之關係,而非僱傭關係,應無庸提撥。反之,若屬勞動基準法中受僱用從事工作之勞工,其雇主即必須依法提撥之,可參照勞委會88年11月18日(88)台勞資二字第0049975號函據以判斷。(新制第7條、勞基法第2條)

Q7:雇主是否應為約聘僱人員提撥新制退休金?
A:目前公務機關僅駕駛、技工、工友為勞基法之適用對象,約聘僱人員尚未適用勞基法。

Q8:事業單位聘請顧問,且為其投保勞健保者,是否須依新制規定提撥?
A:應先行判斷該顧問與事業單位之間關係為何?若屬勞基法上所稱之勞工(具僱傭關係),而非與事業單位具有委任關係或承攬關係,雇主自應辦理提撥。(勞委會88年11月18日(8)台勞資二字第0049975號函、新制第7條)

Q9:雇主及委任經理人之定義為何? 
A:1.董事長是事業之負責人,為勞基法所稱之雇主,對外代表公司,其與公司之間為委任關係,非勞動基準法所稱受僱從事工作之勞工。
2.事業單位之經理人依公司法所委任者,與事業單位之間為委任關係,其受任經營事業,擁有較大自主權,與一般受僱用勞工不同,故依公司法所委任負責經營事業之經理人等,非屬勞動基準法上之勞工。
(勞基法第2條及公司法第8、29、192、208條)

Q10:雇主願意為委任經理人等身份人員提撥,但事後擅自停止,是否有罰則?若委任經理人改變為勞工身份時,現行規定如何計算退休金?
A:1.非強制之規定,並無罰則。
2.委任經理人非屬勞基法中所稱受僱用之勞工,若其改變為勞工身份,欲判斷是否符合退休條件及計算退休金時,須扣除其擔任委任經理人之年資。(勞委會85年4月20日台85勞動三字第111057號函)

Q11:短期失業者,是否可繼續自願提撥?自願提撥與雇主提撥是否均存放於同一帳戶? 
A:依新制施行細則第21條規定,自願另行提繳退休金之勞工,雇主應填具申報表通知勞保局,基此,失業之勞工無法辦理自願提繳。雇主與勞工所提撥之款項是否提存於同一帳戶,尚無相關辦法依循,但基於行政作業便捷之立場,應該會以同一帳戶存儲。(新制第七條及其施行細則第21條)

Q12:若勞工調派至國外工作時,是否仍必須辦理提撥?若在國外亦領有津貼時,是否需併入提撥?
A:需先行判斷其調派之法律效果,是否已變更其僱傭關係,來決定是否必須辦理提撥。其次再依勞基法第2條規定,判斷該筆國外津貼是否屬於工資範疇,若是,即需併入提撥。(新制第7條、勞基法第2條)

Q13:勞工同時任職於不同事業單位(兼職),其雇主應如何提撥?
A:各雇主均應依規定辦理提撥。(新制施行細則第9條)

Q14:勞工已領取退休金,再度受僱是否仍需提撥退休金?
A:勞工一旦有提供勞務即有貢獻,所以勞工已領取退休金後再度受僱,雇主仍應提撥足額退休金。(新制第7條)

Q15:雇主僱用勞保已退保之勞工,是否不須再投保勞保?是否仍要提撥退休金? 
A:1.已領勞保老年給付之勞工,雇主仍應替勞工加入勞保之職災保險,但未來則無法再請領老年給付。
2.雇主仍應提撥足額退休金。

Q16:事業單位未替勞工投保勞保(或是勞工自願在職業工會投保勞保),是否仍須為勞工提繳新制退休金?
A:勞工未於事業單位投勞保,如確與該事業單位具有僱傭關係,仍有選擇勞退新制之權利,雇主亦須每月提撥工資6%至該勞工新制帳戶,與勞工保險投保單位或有無投保勞保無關。

Q17:參加職業工會之自營作業者,可否自願提撥新制退休金?
A:參加職業工會之自營作業者,如計程車駕駛,並無受雇主僱用或另行僱用勞工之事實者,非勞工退休金條例第7條第2項所稱「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之範圍,故不得自願提繳退休金至個人新制退休金專戶。(勞委會94年3月17日勞動4字第0940012882號函)

Q18:勞工未投保勞保是否仍須提撥勞工退休金?
A:提撥勞工退休金與有無投保勞工保險無關,勞工如確與該事業單位具有僱傭關係,仍有選擇勞退新制之權利,雇主亦須每月提撥工資6%至該勞工新制帳戶。

資料來源:台北市政府勞工局